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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陳正珮 - 學務處公告 | 2019-03-22 | 點閱數: 3733

一、通報及處理機制:

(一)國中小或幼兒園於發現學(幼)童有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,應依下列措施辦理:

1 、立即通知學(幼)童家長送醫療院所就診,且為防範交互傳染擴大流行,應嚴格要求學(幼)童立即請假至少一週至痊癒,且一週後連續二天內無發燒症狀始可返校復課。

2 、立即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(以下簡稱校安中心)辦理通報,由本局將校安中心通報資料彙報臺南市政府衛生局。

3 、校(園)方應進行校園環境清潔及消毒工作。

4 、加強學(幼)童個人衛生教育,並分發衛教單張(含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前兆病徵自我檢查表…等),以利提醒家長。

5 、加強腸病毒感染案例之追蹤管理。

(二)校(園)方平時應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,並填寫「腸病毒防治宣導紀錄」。

( 三) 為避免疫情蔓延,一週內如有同班級有二名以上(含二名)學(幼) 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、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,校

(園)方除應協同家長會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,並應召集相關教職員、家長、衛生專業人員等研議有效因應措施。

二、 停課標準:

(一)幼兒園:

1 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發生腸病毒七十一型流行疫 情: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(含二名)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

為感染腸病毒、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,該班級應停課七日。

2 、當年度無腸病毒七十一型流行疫情:位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曾有「腸病毒七十一型檢驗陽性個案」或「年齡在三個月以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」之行政區,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(含二名)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、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,該班級應停課七日。

3 、當園內發生腸病毒 D 六十八型感染併發重症確定個案,該個案就讀之班級應停課七日。

(二)國小:原則上無須停課,惟為避免疫情蔓延,得採停課措施,停課日數以七日為原則,決定停課時,應報本局備查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三)國中:原則上無須停課,以衛教宣導及環境消毒為主要處理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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