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11 月 5 日南市教人(一)字第 1141524230 號函辦理。
二、有關各機關學校人員赴陸港澳,不分平、假日均應於行前申請許可或辦理通報作業並經服務機關同意。
三、另行政院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」,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,為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,並落實下列事項:
(一)本校所屬人員申請進入陸港澳地區,應遵守上開相關規定,並依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(含非因公)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(轉)期程表」及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規定辦理。
(二)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(如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),於其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書、或初任、調任需要簽署表件時,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關宣導資料,要求當事人一併簽署。
四、檢附陸委會原函、「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說明」及相關宣導 DM 各一份供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