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3月28日府消預字第1080389948號函頒「臺南市政府推廣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計畫」辦理。
二、推廣裝設住警器,5樓以下未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,應自行購置及設置住警器等相關知識及觀念。